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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相同或相关联的对手方签订的一组或一系列保险合同旨在实现某一整体商业效果的,企业应当将这一组或一系列保险合同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例如, 如果企业在同一时间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了权利或义务完全抵销的两项保险合同,则这两项保险合同合并的结果为不存在任何权利或义务。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
  • 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 投资成分,是指即使保险事项不发生,保险合同也要求企业偿还给投保人(受益人)的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视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
  • 向投保人(受益人)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服务的承诺。
  • 企业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一起管理的保险合同作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同一产品线内的保险合同预期具有相似的风险,不同产品线的合同(如趸缴固定年金与期缴定期寿险)预期不具有相似的风险。
  • 企业应当将一个保险合同组合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组:
    • (一) 按照签发时间分成不同的保险合同子组合。企业不应当将签发时间相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个子组合。
    • (二) 对于(一)中形成的保险合同子组合,企业应当将其至少再分成以下合同组:
      1.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2.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会在之后变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
      3. 上述(一) 中的保险合同子组合中剩余的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基本原则

企业应当在以下时点中最早的时点确认其签发的保险合同组:

  • (一) 保险责任期开始时。保险责任期,是指企业为保险事项提供保障的期间。该期间包括保险合同边界内所有保费对应的保障期间。
  • (二) 投保人首次付款到期日或者企业收到首次付款时(如果无付款到期日)。
  • (三) 保险合同组变为亏损合同组时。

企业应当在(一)和(二)所述日期之前,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组。

其他

在签发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之前,企业应当将其支付或收到的与该合同组有关的所有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在保费分配法下选择将其确认为费用或收益的除外)。当该保险合同组确认时,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这些保险获取现金流产生的资产或负债。

汇兑差额

企业应当将保险合同组视为货币性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 的要求,将保险合同组账面价值变动的汇兑差额在损益中列报,但是该汇兑差额与保险合同组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变动有关的,该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

包括的现金流量

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是与该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现金流量,其中包括企业可相机决定金额或时间的现金流量。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 从投保人处收到的保费(包括批改保费和分期保费)及其产生的相关现金流量。
  • 向投保人(受益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款项,包括已报告未支付的赔款,已发生未报告的赔款,以及所有将在未来发生的、企业承担实质性义务的赔款。
  • 向投保人(受益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而变动的款项。
  • 由保险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例如未从保险合同中分拆的嵌入期权和保证)所形成的向投保人(受益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款项。
  • 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的保险获取现金流中分摊至该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
  • 理赔费用,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和解决现有保单的索赔时发生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理赔人员薪酬和其他理赔查勘费用等。
  • 未来以实物或服务结算因保险事项产生的赔偿义务所发生的成本。
  • 保单管理和维持费用,如保单批改(保单转换、复效)成本,投保人继续支付保险合同边界内的保费时预期向中介支付的续期佣金。
  • 由保险合同直接产生的或分摊至保险合同的相关流转税和其他征收费用。例如增值税、保险保障基金。
  • 代扣代缴投保人(受益人)的相关税费。
  • 预期赔款补偿(例如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包括未来赔付进行追偿产生的潜在现金流入,和没有作为单独资产确认的对保险合同过去赔付进行追偿产生的潜在现金流入。
  • 分摊的可直接归属于履行保险合同的固定及可变费用,例如会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支持、建筑物折旧、租金、维修支出和水电费等成本。
  •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不应当包括的现金流量

企业在估计保险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不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 投资回报。
  •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应当单独确认、计量和列报)。
  • 未来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现有保险合同边界外的现金流量。
  • 不可直接归属于该保险合同所在保险合同组合的成本相关的现金流量,例如部分产品开发和培训成本。此类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力或其他资源的非正常损耗产生的成本相关的现金流量。此类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非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款项。
  • 企业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例如,分红账户和其他账户的资金往来。
  • 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的其他成分产生的适用于其他准则的现金流量。

折现率

企业在确定保险合同负债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应当调整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与未来现金流量有关的金融风险。

折现率应当反映货币时间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特征以及流动性特征,折现率的确定应当基于与保险合同一致的现金流量特征(例如期限、币种和流动性等)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的市场价格,并与其保持一致,不考虑与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到可观察市场价格的所有因素。

折现率的估计应当与保险合同预期现金流量的特征相一致。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预期现金流量,应当采用不反映基础项目回报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对于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预期现金流量,应当使用反映该变动性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或者根据该变动性的影响对该预期现金流量进行调整,并使用反映该调整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对于既包含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预期现金流量,又包含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预期现金流量的保险合同,企业可以选择将现金流量进行拆分以使用不同的折现率,或者不进行拆分而使用反映全部预期现金流量特征的折现率。


首日利得

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如果当日现金流入、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以及之前已确认为负债的相关保险获取现金流之和,超过了当日现金流出、预期未来现金流出现值、之前已经确认为资产的相关保险获取现金流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之和,即发生首日利得,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作为保险合同组负债(或资产)的组成部分;反之,即发生首日亏损,企业应当在当期损益中立即予以确认。


保险合同负债

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为以下两项之和:

  1. 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到该合同组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以及该合同组当日的合同服务边际。
  2. 已发生赔款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到该合同组的与过去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

收入和费用

  • 企业应当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下列变动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1. 保险业务收入。企业由于当期提供服务而导致的负债的减少,应当确认为保险业务收入。
    2. 保险服务费用。亏损合同组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转回,应当增加或减少保险服务费用。
    3.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企业应当将由于货币时间价值以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的变动,确认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分解,即将预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总额系统地分摊至当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剩余的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企业应当将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下列变动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1. 保险服务费用。企业当期内发生的赔付和费用而导致的负债的增加,以及与已发生赔付和费用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任何后续变动,应当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但不包括保险合同组内保险合同中任何投资成分导致发生的赔付或费用以及相关履约现金流的任何后续变动。
    2.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由于货币时间价值以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负债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拆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将预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总额系统地分摊至当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剩余的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会计处理: 计入损益

除本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就该保险合同组合考虑企业持有的资产及其对这些资产进行的会计处理,将在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部计入损益还是分解计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每个会计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总额与计入损益的金额的差。


合同服务边际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本期摊销前的账面价值等于期初账面价值进行下列调整后的金额:

  1. 该合同组内新增合同的影响。
  2. 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于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提利息时所使用的利率为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折现率。企业可使用合同组内合同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折现率加权平均作为该合同组的折现率。
  3.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但以下两项除外:
    1. 该履约现金流的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而导致的亏损部分。
    2. 该履约现金流的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4. 合同服务边际的汇兑损益的影响。

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 当期收到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保费及与之相关的现金流量(例如保险获取现金流和相关税费) 的经验调整。 经验调整,是指收到的保费及相关现金流量(如保险获取现金流)和保险服务费用,期初时预计的当期发生额与当期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
  2. 对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现值估计的变更,但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除外。
  3. 投资成分的本期预期应付金额与本期实际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4. 非金融风险调整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动。

本条第1至第3款的金额,均为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折现率进行计量的现值。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不应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估计的变更以及本条第1款以外的经验调整。

定义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是指在合同开始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保险合同:

  1. 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享有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池的份额。
  2. 企业预期会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中相当大的部分支付给投保人(受益人)。
  3. 企业预期应付投保人(受益人)的金额变动中相当大的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企业应当根据其合同开始时的预期来评估保险合同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在后续不再进行重新评估,但是因修改合同条款而适用本准则第六十二条的除外。

分入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均不是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企业的义务

对于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对投保人(受益人)的义务是以下两项之差:

  1. 向投保人(受益人)支付的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等值的金额。
  2. 企业将从本条(一)中扣除的、因未来提供投资管理和其他服务而获得的浮动收费,即企业在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所享有的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应付投保人(受益人)的履约现金流。

合同服务边际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的期末账面价值等于期初账面价值进行下列调整后的金额(企业无须逐项识别下列各项调整):

  1. 该合同组内新增合同的影响。
  2.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中企业享有的份额,但以下项目除外:
    1. 企业使用衍生工具管理其应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产生的金融风险时,在满足第四十二条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将其享有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减少额中企业享有的份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而导致的亏损部分。
    3.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增加额中企业享有的份额抵销的亏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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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st modified: 2020/07/3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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